出口货物“退运”,有几个实操问题
2021-04-05 浏览次数:232次
(一) 一般出口货物退运有两种进境方式:
1、免税退运进口
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《*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》*五十七条,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,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,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。经海关确认后,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。
2、征税退运进口
免税情况以外的都需要照章征税,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。
(二)申请期限要求——“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”
这里“1年”的起算期为“出口放行”日期,截止期为货物“复运进境”日期,企业确定时**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“申报日期”混淆。
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,*征收进口关税,但是对于海关而言,必须判定进口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才能对其免征进口关税。
如此,如果货物出口已**一年,海关一般因为无法判定两批货物的相关性而不接受退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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